(2016)鲁0306民初5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高玉柱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高玉柱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6民初577号原告:高某某。法定代理人:曹红。被告:高玉柱。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高玉柱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判员 满建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玮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