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306民初5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高玉柱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高玉柱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6民初577号原告:高某某。法定代理人:曹红。被告:高玉柱。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高玉柱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判员  满建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玮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