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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6民初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郑甲与郑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甲,郑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6民初220号原告郑甲,女,199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被告郑某乙,男,1964年5月5日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户籍地:泰和县,现住安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甲与被告郑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甲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烈旗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黄贤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