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6民初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郑甲与郑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甲,郑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6民初220号原告郑甲,女,199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被告郑某乙,男,1964年5月5日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户籍地:泰和县,现住安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甲与被告郑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甲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烈旗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黄贤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