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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03民初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韶关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江京汶、彭小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韶关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京汶,彭小蜻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03民初244号原告:韶关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娄晶亮、彭双胜。被告:江京汶。被告:彭小蜻。本院审理原告韶关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江京汶、彭小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韶关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韶关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125.56元,减半收取16562.78元,由原告韶关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明华代理审判员  凌永芳代理审判员  谭谦悦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丘凯音第2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