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8民初13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孙国山与王秀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国山,王秀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8民初1384号之一原告:孙国山。被告:王秀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国山与被告王秀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国山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国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10420元,由原告孙国山负担。审判员 赵秀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国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