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6民初9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山东耐火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与高安市攀峰熔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耐火材料集团有限公司,高安市攀峰熔化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6民初915-1号原告:山东耐火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法定代表人:刘伟,董事长。被告:高安市攀峰熔化设备有限公司(原名高安市坩埚厂)。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法定代表人:罗杰攀,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耐火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安市攀峰熔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价值305002.34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高安市攀峰熔化设备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305002.34元。如无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筱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 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