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5执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顾晓萍与被执行人隆化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劳务合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晓萍,隆化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5执199号申请执行人顾晓萍,住隆化县。被执行人隆化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住所地隆化县。法定代表人姚镇华,校长。申请执行人顾晓萍与被执行人隆化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隆民初字第28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隆化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在隆化县总工会的返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周静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