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4民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中国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西县金城街支行与罗姗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西县金城街支行,罗姗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4民初1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西县金城街支行,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负责人:刘宇欣,系该行行长。被告罗姗,女,199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西县金城街支行诉被告罗姗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起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西县金城街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20元,邮寄送达费40元,均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西县金城街支行承担。审判员 :王聪颖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 董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