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5民初19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丙、张某丁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丙,张某丁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1962号原告:张某甲,男,193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特别授权,系张某甲之子),197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原告。委托代理人:徐双双(特别授权),重庆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丙,女,出生日期不详,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张某丁,女,出生日期不详,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丙、张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原告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陈 瑶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妮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