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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5民初19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丙、张某丁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丙,张某丁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1962号原告:张某甲,男,193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特别授权,系张某甲之子),197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原告。委托代理人:徐双双(特别授权),重庆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丙,女,出生日期不详,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张某丁,女,出生日期不详,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丙、张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原告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陈 瑶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妮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