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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商初字第26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盛武强与李秀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武强,李秀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商初字第2658号原告:盛武强。被告:李秀俊,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武强与被告李秀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盛武强以需要补充证据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我院提出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武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由原告盛武强承担。审 判 长  陈文举审 判 员  张保山人民陪审员  张怀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