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执8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王俊与武汉福天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湖北坤瑞工贸有限公司、武汉晟昶工贸有限公司、王祖林、谢秋敏、王梅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武汉福天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湖北坤瑞工贸有限公司,武汉晟昶工贸有限公司,王祖林,谢秋敏,王梅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执833号申请执行人王俊。被执行人武汉福天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街民营科技工业园南17号。法定代表人王祖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坤瑞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湘口街晨曦路6号。法定代表人王梅方,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晟昶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17C1地块东合中心B栋1201号。法定代表人杨进良,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祖林。被执行人谢秋敏。被执行人王梅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079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3月17日依法受理王俊与武汉福天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湖北坤瑞工贸有限公司、武汉晟昶工贸有限公司、王祖林、谢秋敏、王梅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100万元至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芦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日书记员 欧国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