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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海法商字第007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芜湖分行与冯冰、孙一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芜湖分行,冯冰,孙一峰,陶大财,安徽省芜湖明鑫航运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商字第00710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芜湖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瑞祥路**号皖江财富广场**楼。组织机构代码:71990385-X。代表人:陈凌云,行长。委托代理人:李玛林,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力培,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冰,女,汉族,1978年6月26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告:孙一峰,男,汉族,1978年12月12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被告:陶大财,男,汉族,1981年7月26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被告:安徽省芜湖明鑫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中山南路***号。组织机构代码:67588061-6。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芜湖分行与被告冯冰、孙一峰、陶大财、安徽省芜湖明鑫航运有限公司船舶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芜湖分行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芜湖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芜湖分行撤回对被告冯冰、孙一峰、陶大财、安徽省芜湖明鑫航运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芜湖分行负担。审 判 长  潘晓帆审 判 员  颜 虹代理审判员  郑文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莫俊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