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25民初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石某与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5民初319号原告石某,女,壮族。被告蓝某,男,壮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与被告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石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敏婕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韦 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