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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25民初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石某与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5民初319号原告石某,女,壮族。被告蓝某,男,壮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与被告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石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敏婕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韦 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