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4民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蒋卫莲、邵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蒋卫莲,邵飞,王志培,蒋秀华,王韬,万克仁,王菊华,张伟,宜兴市宜城街道恒博建材店,宜兴市宜城街道卡罗达装饰材料店,宜兴金正立商贸有限公司,宜兴市龙俊达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4民初46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住所地无锡市北塘区青石路1号“尚城”裙楼一至四层。负责人邹豪珏,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涛、华添栋,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卫莲。被告邵飞。被告王志培。被告蒋秀华。被告王韬。被告万克仁。被告王菊华。被告张伟,女,1982年2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23198202183121,汉族,住宜兴市太华镇太平村368号。被告宜兴市宜城街道恒博建材店,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夹板市场一期4#楼。经营者王志培。被告宜兴市宜城街道卡罗达装饰材料店,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巷头西路夹板市场D幢8015-1号。经营者王菊华。被告宜兴金正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环科园绿园路1006号1008室。法定代表人蒋卫莲。被告宜兴市龙俊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北区1号永安路5、7号。法定代表人张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被告蒋卫莲、邵飞、王志培、蒋秀华、王韬、万克仁、王菊华、张伟、宜兴市宜城街道恒博建材店、宜兴市宜城街道卡罗达装饰材料店、宜兴金正立商贸有限公司、宜兴市龙俊达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纷一案中,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蒋卫莲、邵飞、王志培、蒋秀华、王韬、万克仁、王菊华、张伟、宜兴市宜城街道恒博建材店、宜兴市宜城街道卡罗达装饰材料店、宜兴金正立商贸有限公司、宜兴市龙俊达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150元减半收取11075元、保全费5000元,以上合计16075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已预交),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负担。审 判 长 梁建伟代理审判员 罗 扬人民陪审员 陈伯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马 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