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03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黄清海与蒋春荣、蒋春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清海,蒋春荣,蒋春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3民初81号原告:黄清海,居民。委托代理人:李健,山东锐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春荣,居民。被告:蒋春发,居民。原告黄清海诉被告蒋春荣、蒋春发买卖合同贷纠纷一案,原告黄清海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蒋春荣、蒋春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清海的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清海撤回对被告蒋春荣、蒋春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40元,减半收取1320元,由原告黄清海负担。审判员 范学青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韩 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