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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03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黄清海与蒋春荣、蒋春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清海,蒋春荣,蒋春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3民初81号原告:黄清海,居民。委托代理人:李健,山东锐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春荣,居民。被告:蒋春发,居民。原告黄清海诉被告蒋春荣、蒋春发买卖合同贷纠纷一案,原告黄清海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蒋春荣、蒋春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清海的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清海撤回对被告蒋春荣、蒋春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40元,减半收取1320元,由原告黄清海负担。审判员  范学青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韩 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