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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13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九台市马二农机经销有限公司与陆电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台市马二农机经销有限公司,陆电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13民初50号原告九台市马二农机经销有限公司。地址:九台市农机公司门市楼。法定代表人马云军,系经理。委托代理张春雨,系九台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陆电成,男,1962年7月28日生,汉族,住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九台市马二农机经销有限公司与被告陆电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九台市马二农机经销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台市马二农机经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田广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岳国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