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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博法执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博罗县水岸香洲置业有限公司与陈骥坤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博罗县水岸香洲置业有限公司,陈骥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执字第143号申请执行人博罗县水岸香洲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法定代表人卢嘉威,总经理。被执行人陈骥坤,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东莞市,身份证号码:×××5879。申请执行人博罗县水岸香洲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骥坤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博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惠博法园民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陈骥坤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1月2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79370.04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409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陈骥坤名下位于博罗县园洲镇阵村村朱屋沙河大道A区水岸香洲10座楼2503的房产(登记号:YD00021757;合同编号:12091636;面积97.24平方米)进行评估、拍卖,得款305000元。现申请执行人博罗县水岸香洲置业有限公司领取249299.1元后同意对本案作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博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惠博法园民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植忠审 判 员  黄利仁人民陪审员  梁林秋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朱碧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