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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执10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武汉市江岸区长发诚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宁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江岸区长发诚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宁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执1051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岸区长发诚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首江岸区胜利街335号。法定代表人孟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宁。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岸区长发诚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宁股权转让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鄂武汉中立保字第00782号民事裁定,查封了武汉立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坐落于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与澳门路交汇处浙商国际大厦第32层办公(1)号房(建筑面积289.63平方米)、32层办公(2)号房(建筑面积262.63平方米)、32层办公(3)号房(建筑面积297.33平方米)、32层办公(4)号房(建筑面积295.15平方米)、32层办公(5)号房(建筑面积273.24平方米)、32层办公(6)号房(建筑面积202.42平方米)、32层办公(7)号房(建筑面积202.42平方米)、32层办公(8)号房(建筑面积273.24平方米)的产权。查封了担保人武汉麒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用于本案保全担保的位于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公园路50号C栋1-2层(建筑面积2038.54平方米)的房产。本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2015)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066-2号民事裁定,查封孝感同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用于本案保全担保的位于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与澳门路交汇处浙商国际大厦第33层办公(1)号房(武房商证岸字第20140138**号,建筑面积288.67平方米)、第33层办公(2)号房(建筑面积261.54平方米)、第33层办公(7)号房(建筑面积201.75平方米)、第33层办公(8)号房(建筑面积272.34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证及相应土地使用权。2015年10月12日本院作出(2015)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066号民事判决,判决李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将其持有的湖北美盛置业有限公司51%的股权变更至武汉市江岸区长发诚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名下,并支付逾期履行合同的违约金。2016年5月30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为(2016)鄂民终122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6月27日,武汉市江岸区长发诚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7月20日,武汉市江岸区长发诚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担保财产的查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武汉立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坐落于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与澳门路交汇处浙商国际大厦第32层办公(1)号房(建筑面积289.63平方米)、32层办公(2)号房(建筑面积262.63平方米)、32层办公(3)号房(建筑面积297.33平方米)、32层办公(4)号房(建筑面积295.15平方米)、32层办公(5)号房(建筑面积273.24平方米)、32层办公(6)号房(建筑面积202.42平方米)、32层办公(7)号房(建筑面积202.42平方米)、32层办公(8)号房(建筑面积273.24平方米)的产权。查封了担保人武汉麒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用于本案保全担保的位于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公园路50号C栋1-2层(建筑面积2038.54平方米)房屋所有权的查封。二、解除对孝感同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位于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与澳门路交汇处浙商国际大厦第33层办公(1)号房(建筑面积288.67平方米)、第33层办公(2)号房(建筑面积261.54平方米)、第33层办公(7)号房(建筑面积201.75平方米)、第33层办公(8)号房(建筑面积272.34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风审判员 芦 斌审判员 晏 钢二〇一六年四月××日书记员 欧国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