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2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赵振宇与林正栋、绍兴市唐皇种猪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振宇,林正栋,绍兴市唐皇种猪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2执112号申请执行人赵振宇。被执行人林正栋。被执行人绍兴市唐皇种猪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法定代表人林阿五。原告赵振宇诉被告林正栋、绍兴市唐皇种猪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绍越商初字第46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一、被告林正栋归还原告赵振宇借款本金45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被告绍兴市唐皇种猪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两被告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原告据此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两被执行人涉案较多,涉案金额较大。查询本辖区各大银行,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较大存款。查询房产管理部门,发现被执行人林正栋名下位于袍江天谛公寓9幢501室房屋已抵押给他人。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6年1月29日以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602执11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剑审 判 员 黄文松代理审判员 金宏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俞聪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