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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2民初7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冯世富与韩玉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世富,韩玉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022民初741号原告冯世富。被告韩玉满。原告冯世富与被告韩玉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苏丽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相识多年,被告常年为原告承包的工程提供拉沙子的劳务。2014年农历10月15日,被告找到原告欲购买原告位于甜水镇新农村住宅一处,二人口头约定由被告以21万元购买该住宅,前期给原告付款10万元,剩余款项由被告用其在原告工程上的劳务费抵顶。被告当日向原告支付现金4万元,后未向原告提供劳务,下剩房款17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现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房款17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5.1万元,共计22.1万元;二、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辩称,原告所述被告购买其房屋的时间、约定价款及所欠金额均属实。现被告同意支付所欠房款17万元,要求分期付款,不同意承担利息。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相识多年,被告常年为原告承包的工程提供拉沙子的劳务。2014年农历10月15日,原、被告达成口头协议,由被告以21万元购买原告位于甜水镇新农村住宅一处。双方约定由被告先行向原告付款10万元,剩余款项由被告用其在原告工程上的劳务费抵顶。当日,被告向原告支付现金4万元,由原告之子冯涛向被告出具收条一份。此后,被告未向原告提供劳务,下欠房款17万元亦未支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分文未付。另查,被告所购房屋已出售他人。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笔录、环县司法局甜水司法所函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对质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口头协商达成房屋买卖协议,形成事实上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合同成立后,原告依约向被告的交付了房屋,被告理应承担按期支付剩余房款的义务,现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剩余房款,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房款的诉请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的请求,因双方在达成协议时未明确约定,不予支持。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韩玉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冯世富剩余房款170000元;二、驳回原告冯世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义务人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15元,由原告冯世富负担615元,被告韩玉满负担3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丽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玉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