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176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顾某甲、顾某乙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甲,顾某乙,吴某某,陈华美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17633号原告顾某甲,男,1978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顾某乙,男,1998年4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吴某某,女,2003年4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陈华美,女,1977年3月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黄路村四墩41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甲、顾某乙、吴某某与被告陈华美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某甲、顾某乙、吴某某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应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郁菊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鲍 婕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