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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176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顾某甲、顾某乙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甲,顾某乙,吴某某,陈华美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17633号原告顾某甲,男,1978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顾某乙,男,1998年4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吴某某,女,2003年4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陈华美,女,1977年3月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黄路村四墩41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甲、顾某乙、吴某某与被告陈华美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某甲、顾某乙、吴某某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应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郁菊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鲍 婕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