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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35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解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3549号原告解某,女,定州市人。被告王某,男,定州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解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解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解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解某负担。审 判 长  王良杰人民陪审员  赵国民人民陪审员  高雪原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黄 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