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35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解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3549号原告解某,女,定州市人。被告王某,男,定州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解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解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解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解某负担。审 判 长 王良杰人民陪审员 赵国民人民陪审员 高雪原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黄 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