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681民初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夏维才与周黎川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81民初183号原告夏维才,男,50岁。被告周黎川,男,29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夏维才诉被告周黎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维才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夏维才负担。审判员  吴秀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俸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