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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刑更6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田宏伟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田宏伟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刑更614号罪犯田宏伟,男,1972年11月9日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上蔡县人,现在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服刑。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24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田宏伟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田宏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作出(2014)驻刑二终字第000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刑期自二○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止。该犯于2014年10月31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田宏伟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1年1月1日,被告人田宏伟伙同董贵修、王宇臣预谋后,利用伪造的身份证、行车证、驾驶证等文件与被害人签订货物运输协议,诈骗他人货物,价值275760元。另查明,案发后部分赃物已追回退还被害人。2014年6月23日缴纳罚金一万元。罪犯田宏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奖励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田宏伟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宏伟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满日期: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三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华俊锋审 判 员  胡 溟代理审判员  丁耀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朱丛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