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02民初8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桂云与刘振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云,刘振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2民初892号原告:李桂云,女,1956年2月2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延吉市朝阳川镇。被告:刘振民,男,1960年2月10日生,汉族,现在押。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桂云诉被告刘振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刘振民因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该案现在侦查中。本院暂不能送达法律文书及开庭传票,本案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员 许嘉胜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庄碧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