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202民初8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桂云与刘振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云,刘振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2民初892号原告:李桂云,女,1956年2月2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延吉市朝阳川镇。被告:刘振民,男,1960年2月10日生,汉族,现在押。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桂云诉被告刘振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刘振民因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该案现在侦查中。本院暂不能送达法律文书及开庭传票,本案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员  许嘉胜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庄碧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