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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2刑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罗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凯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82刑初35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凯,男,1988年11月24日出生于四川省彭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彭州市。因涉嫌诈骗于2015年9月6日被四川省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经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四川省彭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彭州市看守所。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彭检公诉刑诉[2015]4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凯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詹建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被告人罗凯虚构从成都畅捷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畅捷公司)租赁的奥迪A4L牌(川A××××0)轿车是其经营的二手轿车,将其以236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害人陈某,被害人陈某共向其支付购车款160000元。期间,被告人罗凯将奥迪牌(川A××××0)分别换成奥迪牌(川A××××3)、奥迪牌(川A××××L)等车交给被害人陈某,为搪塞被害人陈某催促办理过户手续,被告人交给被害人陈某一本伪造的牌号为川A××××L轿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2014年9月,被告人罗凯虚构从畅捷公司租赁的大众迈腾牌(川A××××8)轿车是其经营的二手轿车,将其以176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害人周某1,被害人周某1共向其支付购车款116000元。2014年底至2015年初,被告人罗凯虚构从畅捷公司租赁的奔驰牌(川A××××P)轿车是其经营的二手轿车,将其以370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害人骆某,被害人骆某共向其支付购车款198000元。期间,被告人将奔驰牌轿车(川A××××P)分别换成路虎极光(川A××××6)、路虎极光(川A××××R)等车交付给被害人。2015年3月,被告人罗凯虚构从畅捷公司租赁的大众CC牌(川AB××××)轿车是其经营的二手轿车,将其以198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害人胡某,被害人胡某共向其支付购车款75000元,后因被害人胡某多次催促被告人为其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但未能过户,被告人遂退还了被害人胡某35000元,期间被告人将大众CC牌轿车换成奥迪A6L牌轿车(川A××××9)交付给被害人胡某。为搪塞被害人催促其办理过户手续,被告人交给被害人胡某一本伪造的川A××××9轿车的登记证书。2015年8月,被告人罗凯虚构从四川全球通会务服务有限公司租赁的本田雅阁牌(川Z××××8)轿车是其经营的二手轿车,将该车以141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害人朱某,被害人朱某共向其支付购车款42000元,为搪塞被害人朱某催促其办理过户手续,被告人交给被害人朱某一本伪造的川Z××××8轿车的登记证书。2015年8月,被告人罗凯虚构从四川全球通会务服务有限公司租赁的大众途观(川A0××××)轿车是其经营的二手轿车,将其以145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害人黄某,被害人黄某共向其支付购车款55000元。2015年9月6日10时许,被告人罗凯在彭州市政务中心办理业务时被公安民警挡获。另查明,被害人骆某向被告人罗凯出具了谅解书;上述涉案车辆在案发后分别由成都畅捷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全球通会务服务有限公司全部收回。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罗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的常住人口信息,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旧机动车辆交易协议书、收条、借条、汽车租赁(零租)合同书、调取证据清单及银行卡交易明细,物品发还清单,谅解书,成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和四川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车管处出具的证明及机动车登记证书三本,随案移送清单,彭州市公安局濛阳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害人陈某、周某1、骆某、胡某、朱某、黄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照片,证人张某1、周某2、张某2、杨某的证言,被告人罗凯的供述以及辨认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凯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凯犯诈骗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罗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并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本院酌情从轻处罚。扣押在案的三本机动车登记证书系违禁品,依法应予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6日起至2025年9月5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扣押在案的牌号为川A××××L、川A××××9、川Z××××8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依法予以没收;对被告人罗凯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并返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王 丽代理审判员  王文兵人民陪审员  黄雪莉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肖 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