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郭秀凤、王太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秀凤,王太平,安阳市泰和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一百八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348号申请人郭秀凤,女,汉族。申请人王太平,男,汉族。被申请人安阳市泰和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梅东路86号,组织机构代码:670097382。申请人郭秀凤、王太平以被申请人安阳市泰和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按期成立清算小组为由,向本院申请成立公司清算组。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2014年4月9日作出(2013)龙民一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判决解散安阳市泰和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10月10日作出(2014)安中民一终字第1590号民事判决,判决维持原判。安阳市泰和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12月10日召开股东会成立清算组,刻制清算组印章,并登报公告,催促债权人申报债权。被申请人已自行清算,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被申请人自行清算中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存在其他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股东利益的情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通知的规定,对申请人的清算申请,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郭秀凤、王太平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马小新审判员 张小桢审判员 雷 扬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姬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