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5财保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徐世达与刘新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世达,刘新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5财保73号申请人徐世达,男,1986年8月28日出生。被申请人刘新辉,男,1977年2月15日出生。申请人徐世达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刘新辉名下的xxx房屋。担保人王浩以其名下的位于xxx房产为申请人徐世达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徐世达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王浩名下的xxx房屋二、查封被申请人刘新辉名下的xxx房屋。申请人徐世达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潘 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郭智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