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民终2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王金学与寇忠、王宗贵、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金学,王宗贵,寇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终21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金学,男,汉族,1977年3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邛崃市。委托代理人陈博,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寇忠,男,汉族,1968年5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邛崃市。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宗贵,男,汉族,1973年8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邛崃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小河街**号*楼。负责人赵猛,总经理。上诉人王金学与被上诉人寇忠、王宗贵、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2015)邛崃民初字第26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王金学于2016年4月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金学提出的撤回上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金学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判确定的金额和负担方式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王金学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苟 峰代理审判员 梁 楷代理审判员 陆春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