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5行审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唐中翔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名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唐中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425行审24号申请执行单位:大名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冯洁,局长。被执行人:唐中翔,农民。申请执行单位大名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被执行人唐中翔不履行法定义务作出了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被执行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申请复议或起诉。现申请单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大名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唐中翔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审 判 长 崔凌志审 判 员 周伊韬代理审判员 孙金魁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刘彩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