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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4执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徐可明与哈尔滨市道外区昊燊钢材经销部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可明,哈尔滨市道外区昊燊钢材经销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4执227号申请执行人徐可明,男,1963年1月23日生,住黑龙江省宾县。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道外区昊燊钢材经销部,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前进胡同1号院内A区215号。法定代表人杨雪松,职务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徐可明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道外区昊燊钢材经销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哈尔滨市道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哈外劳人仲字(2015)第66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道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哈外劳人仲字(2015)第66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建新代理审判员  王惠民代理审判员  刘邦胤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晓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