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25民初8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11
案件名称
原告陈诚诉被告高杨、孙晓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诚,高杨,孙晓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25民初862号原告:陈诚,男,196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新源县。被告:高杨,男,198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新源县。被告:孙晓新,女,198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新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诚诉被告高杨、孙晓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诚以起诉的被告主体有误为由申请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陈诚负担。代理审判员 史秀疆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周其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