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3民初3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张书颖与侯贵臣、孙凤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书颖,侯贵臣,孙凤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327号原告:张书颖,女,197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令闻街****号。(身份证号2101031974********)被告:侯贵臣,男,1964年6月19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南十二路****号3-3-1。(身份证号2106041964********)被告:孙凤芝。(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书颖诉被告侯贵臣、孙凤芝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书颖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书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600元,由原告张书颖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佳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田春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