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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02民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吕武成与李妮妮、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武成,李妮妮,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2民初116号原告:吕武成,男,1971年3月18日生,汉族,出租车驾驶员,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胡涛。被告:李妮妮,女,1976年4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负责人:耿倩茜,该公司总经理助理。委托代理人:孟祥伟,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武成诉被告李妮妮、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武成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武成在诉讼中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武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9元,由原告吕武成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建设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任慧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