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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珙执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贺超与被执行人赖永祥、何滢、珙县源丰林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超,赖永祥,何滢,珙县源丰林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珙执字第371-2号申请执行人重庆莱福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团山堡村。法定代表人马娟文,职务:常务董事。被执行人珙县巡场平安矿业物资经营部,住所地:珙县巡场矿务局车站旁。经营者范春林(实际经营者唐梦若,女,197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珙县)。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5)宜珙民初字第9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该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5)宜珙民初字第9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孟驰审判员  周祖国审判员  李 季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烽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