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903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郭亮诉七台河市德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亮,七台河市德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七台河市桃山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903民初58号原告郭亮,男。被告七台河市德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检,男,职务,总经理(未出庭)。委托代理人葛继武,系黑龙江桃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亮诉被告七台河市德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定金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纪凡昌代理审判员 闫丹丹人民陪审员 刘淑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郭志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