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9执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董俊强与柴海燕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俊强,柴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109执222号申请执行人董俊强,男,1979年2月23日出生,住太原市尖草坪区。被执行人柴海燕,男,1968年9月26日出生,住太原市万柏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万民初字第022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由其支付申请执行人董俊强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向申请执行人董俊强加倍支付自2016年2月28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申请执行费2932.25元的义务,但到期被执行人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照本院(2014)万民初字第188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付款额和应负担的费用,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柴海燕的银行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柴海燕在有关单位的收入。执行长 马长青执行员 刘晋生执行员 董保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云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