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11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张彦晓申请执行吴志广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彦晓,吴志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11执53号申请执行人张彦晓,男,汉族。被执行人吴志广,男,汉族。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湛民二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吴志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即日起将被执行人吴志广所有的豫DQQX**号轿车一辆予以扣押。冻结车辆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贤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秦 向 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