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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4民特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刘某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4民特9号申请人王某某,男,197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刘某某,女,197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某某申请被申请人刘某某宣告公民失踪一案中,申请人王某某自愿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皇永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雪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