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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13执保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鄢新利与朱玉明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诉讼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鄢新利,朱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13��保26号申请人鄢新利,男,地址九台市。被申请人朱玉明,男,地址九台市农村商业银行。本院在审理鄢新利诉朱玉明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鄢新利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鄢新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朱玉明在九台农商行工资款。对提供担保的苏学军所有的位于九台市房屋产籍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审判长 :赵洪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 钱 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