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3民初3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与赵本德、段瑞和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赵本德,段瑞和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3民初349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蚌埠市兴业街792号一层、二层。负责人:王前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吉,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本德。被告:段瑞和。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诉被告赵本德、段瑞和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于2016年4月1日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葛育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阚文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