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6刑终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史海东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朔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史海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6刑终4号原公诉机关应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史海东,男,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应县金城镇X村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应县X镇X村。2005年因犯盗窃罪被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3年因犯盗窃罪被山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4年3月3日因吸食毒品被应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4年6月2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应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应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应县看守所。辩护人郝广兴,山西三晋律师事务所律师。应县人民法院审理应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史海东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2015)应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史海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五千元。原审被告人史海东不服,以其未犯盗窃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朔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贾雄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史海东及其辩护人郝广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应县人民法院(2015)应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应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振义代理审判员  郑 鑫代理审判员  谭彩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