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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6民初6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刘秀艳与陈一江、王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秀艳,陈一江,王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6民初683号原告刘秀艳,女,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劳动社区,暂住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告陈一江,男,198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王薇,女,198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秀艳与被告陈一江、王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秀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秀艳负担。审 判 员 刘晓洪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陈 静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