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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5民初4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5民初464号原告王某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史兰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常雪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