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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4执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潜山县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潜山皖源木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拍卖扣押船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潜山县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潜山皖源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4执145号申请执行人:潜山县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法定代表人:吴杨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潜山皖源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潜山县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潜山皖源木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本院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拍卖被执行人潜山皖源木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安徽省潜山县王河镇庆丰村的房地产(房地产权证:60××58号、60859、53766、53767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潜山皖源木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安徽省潜山县王河镇庆丰村的房地产[产权证号:60××58号、60859、53766、53767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政海审判员  徐海英审判员  李石开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杨 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