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三民初字第5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王守春与三河市天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孟令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守春,三河市天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孟令维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5208号原告王守春,男,197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被告三河市天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099395-3。法定代表人金福东,经理。被告孟令维,男,汉族,住三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守春与被告三河市天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孟令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守春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三河市天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孟令维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守春撤回对被告三河市天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孟令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王守春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刘松伶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关 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