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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3刑初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被告人赵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283刑初181号公诉机关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男,197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集团工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舒兰市,住舒兰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2月28日被舒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以吉舒检刑诉〔2016〕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于2016年4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颖出庭支持公诉,书记员刘新春担任检察记录,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系×集团买断下岗工人,下岗后2005年6月又被×集团回聘,并于2014年6月办理了低保,被告人赵某在明知其已有工作不再符合领取低保金的情况下,向民政部门隐瞒其有工作的事实,欺骗民政部门验证,从2014年6月至2015年12月共骗取低保金人民币8963.75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国家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赵某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人杨某的证言,舒兰市×银行×镇支行存款明细账、被告人赵某领取低保金明细表、舒兰×局买断情况明细表、被告人赵某低保证复印件、吉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案件提起、到案经过、侦查终结、综合材料、户籍信息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国家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免于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韩忠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警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