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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执字第00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新执字第0067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甲,男,1962年6月6日出生,回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王某乙,男,1967年10月11日出生,回族,市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甲与被执行人王某乙为继承纠纷一案中,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了财产调查及控制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法应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清风审判员  单明山审判员  赵 钦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赵 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