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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83执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张趁雪申请李亚曾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趁雪,李亚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3执210号申请执行人张趁雪。被执行人李亚曾。张趁雪申请李亚曾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趁雪于2016-1-12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文安执行员  赵学彬执行员  李志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 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