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04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潘真爱与蔡天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真爱,蔡天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4执203号申请执行人潘真爱,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磻溪镇。委托代理人安文军,男,汉族,居民,住宝鸡市金台区陵原乡。系潘真爱外孙。被执行人蔡天宝,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贾村镇。本院在执行潘真爱与蔡天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陈民初字第019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潘真爱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蔡天宝赔偿医疗费等损失1985.68元,案件受理费374元,执行费50元,共计2409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蔡天宝自觉履行2359元,负担执行费50元,全案执行完毕。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陈民初字第0190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小兵审判员 吴军强审判员 邰掌掌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田迎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