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612民初6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南通友好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郭爱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友好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郭爱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2民初678号原告南通友好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洪军。委托代理人刘小丽。被告郭爱玲。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负责人高峰。委托代理人张善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友好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郭爱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友好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康 啸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刘红梅 搜索“”